期刊發表–以民法「重大事由」作為解僱原因

平溪 鐵道博物館

這期「全國律師雜誌」出現我的名字了。

http://www.twba.org.tw/Manage/magz/UploadFile/6206_075-084以民法「重大事由」%20作為解僱原因-張倍齊.pdf?fbclid=IwAR3XC7_dySMs9jE-C2xtrBONvcOy_BR_5oj_QXJinOUfNbgCx6PcJX5lY3U

會寫這篇是文中引用到的某一案例,就是我自己實際承辦的案件。

該案當事人是雇主,雇主沒有依照勞基法的解僱規定將員工解僱,員工認為解僱不合法,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剛受委任時,我也在想這件雇主完全不符合勞基法的解僱理由,雇主方應該怎麼打這個案件?案件後來我方勝訴,就是提出民法489條這條規定,法官也接受了。

解僱是否合法的議題,文獻似乎大多針對勞基法的規定檢討,比較少討論到民法489條。 該案勝訴確定後,我就開始想寫一篇文章討論這條,雖然勞動案件並非我的專長,不過因為這個議題很有趣,我自己也很希望投稿到公開期刊提出討論,謝謝全國律師雜誌同意刊登,這篇也是當作我律師生涯的一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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