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 126【張倍齊律師 X 法律護身符】行房記錄器與「典型被害人」,性侵害證明的難題

性侵案件常見控訴事後「越想越不對勁」,主張男方違反女方意願而性交;男方認為兩人是你情我願,男女雙方各說各話,司法該如何還原事實?

P 68 【張倍齊律師 X 法律護身符】是一夜情還是撿屍性侵?女方說了算?(下)

到底是一夜情還是撿屍性侵,男女雙方各說各話?誰說了算?是誣告還是真性侵?房間內的事只有你知我知,地檢署跟法院怎麼判斷? 被性侵該怎麼辦?被「指控」性侵該怎麼辦?這兩集講給你聽。

本集節目資料來源:性侵害案件無罪原因分析之研究 ──以強制性交案件為中心(法務部委託研究計畫)

https://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File.ashx?list_id=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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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67 【張倍齊律師 X 法律護身符】是一夜情還是撿屍性侵?女方說了算?(上)

到底是一夜情還是撿屍性侵,男女雙方各說各話?誰說了算?是誣告還是真性侵?房間內的事只有你知我知,地檢署跟法院怎麼判斷? 被性侵該怎麼辦?被「指控」性侵該怎麼辦?這兩集講給你聽。

本集節目資料來源:性侵害案件無罪原因分析之研究 ──以強制性交案件為中心(法務部委託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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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66【張倍齊律師 X 法律護身符】詐欺沒有你想像中那麼容易成立

兒子的作品,弟弟(左)哥哥(右)

對方欠錢不還,可以告詐欺嗎?合夥利潤不如預期,可以告合夥人詐欺嗎?這集講給你聽。

*最近 apple podcast 內部出現一些問題,
請各位聽眾暫時改用其他平台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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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32 【張倍齊律師 X 法律護身符】揚言提告,會構成恐嚇罪嗎?

喜愛動物~ 金山,遠足農場。

「法院見!」、「等著收我的律師函!」揚言提告,會構成恐嚇嗎?詛咒別人下十八層地獄,又會構成恐嚇嗎?這集講給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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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講這麼多,證據咧?」即將出版

我的新書《講這麼多,證據咧?》,預計在12月中由新學林出版社出版上市了!

大家也可以搶先看到精美的封面設計,是由陳梅婷小姐(A-MUI)設計,她的IG限動也有印刷廠的影片,第一次看到印刷廠實際操作,而且竟然是在印自己的書,非常神奇!

謝謝推薦人苗博雅議員、杜怡靜教授、陳俊元教授、饒志民法官、李秉錡檢察官與劉欣宜公證人的推薦,讓這本書增色不少,名為推薦,其實推薦序,也是推薦人對我的鼓勵與支持,每一篇推薦序我都看了很多次,沒想到也會有看推薦序看到感動不已的時刻。敬請期待新書上市!


蒐證與舉證思考流程圖

在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針對證據都有相當繁瑣的規定,但在考量證據怎麼蒐集時,可以用下列流程思考怎麼蒐證。

一、蒐證與舉證思考圖

蒐證與舉證思考圖 (張倍齊律師製)

二、 偵查、審理重點(構成要件)是什麼

有人可能會問,為何還要思考「偵查、審理重點」(構成要件),我說的都是真的,一五一十跟法官、檢察官講就好啦,法官、檢察官不就是應該調查得清清楚楚嗎?

在訴訟上,不管刑事或民事案件,法律規定可以大致分為「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比方説你想主張對方欠錢不還,請法院判決對方要還錢(法律效果),那前提一定是要證明對方有欠你錢(構成要件),這時候應該把心力放在如何證明對方有欠錢這件事情上,而不是把時間跟心思放在證明對方生意失敗、到處借錢上,因為就算對方生意失敗、到處借錢也不一定代表就會跟你借錢,應該證明的就是你與對方之間有金錢借貸關係,可以提出借據、匯款證明、證人等方式,證明對方確實有欠錢。

再比方說對方開車撞到你,你主張對方有過失傷害,請檢察官偵辦,過失傷害罪的重點就是在於「過失」與「傷害」,那麼應該把心力放在:

(1)證明對方有過失,例如提出行車記錄器證明對方闖紅燈;

(2)證明你有受傷,例如提出傷勢診斷證明。(實務上還會要求因果關係,因此你的傷勢當然是要跟此次車禍有關)

我們蒐證的目的,在於證明「構成要件」,這是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的重點,了解這件事情,才知道蒐證的方向。

三、有什麼證據蒐集(人證、物證、書證 、勘驗 、鑑定)?

<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各自有對於「證據」之分類,而有不同的調查程序,且刑事訴訟是採「法定證據主義」,民事訴訟是採「自由心證主義」。但以蒐證而言,我們可以大致分為「人證」、「物證」、「書證」三個大方向思索有哪些證據可以蒐集,並且視情況以「勘驗」、「鑑定」補強。

(一)人證:

如果現場有證人「親見親聞」,則可以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傳喚到庭作證。例如:你借錢給對方,一開始沒有簽借據,但是有證人聽到對方跟你說希望能夠延期清償,則證人就能夠到庭作證說他有看到、聽到你們協議,以證明借款的事實。

(二)物證:

像是監視器影片、證明配偶外遇的床單與衛生紙等。物證的蒐集,要特別注意保存問題,像是監視器影片要及時拷貝,以免超過時間就洗掉了。

(三)書證:

像是診斷證明書、政府機關的公文書、借據等。書證需要特別注意製作的人是何人,是否具有真實性與公信力,倘若有可能對方主張該書證是假的(對方主張借貸契約是假的,或是對方主張簽名是偽造的),則需要考慮以其他證據如鑑定筆跡等方式加強。

另外,除了上面對「人證」、「物證」、「書證」的事先蒐證以外,也應特別注意有兩項在訴訟中,可以請法院做的—勘驗與鑑定。

(四)勘驗:

勘驗就是請法官或檢察官用親身以五官感知人、事、物或現場情況,例如共有人希望把共有土地,依據持份(應有部分)分割土地已擁有獨立的產權,在這類型的訴訟中,法官會到場直接了解土地狀況,以決定土地如何分割。

(五)鑑定:

有些案件涉及專門知識,就常需要透過鑑定以讓法官、檢察官知道事情的前因後果,例如醫療訴訟中,法院、地檢署會委請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醫師是否有醫療疏失;或是在工程糾紛中,對於工程營造不瞭解的事情,法院會委請土木技師公會等專業團體或是大學的建築系所協助鑑定,以釐清事實。

四、蒐集過程是否會觸法?

在蒐集「人證」、「物證」、「書證」的過程當中,我們必須注意是否會有違法取證,而遭到地檢署、法院認為「無證據能力」,使得證據不能使用,甚至讓自己受到妨害秘密、侵害個資等刑民事責任追究的風險。

如果有這樣的風險,可能要考慮另尋其他方式以證明了。

這個樹狀圖,是用來作為思考如何蒐證、舉證使用,但是具體的分類,像是證據應該分類為物證或書證,就一般民眾而言並不是非常重要,主要是我們在提起訴訟以前,要盡量思考有哪些證據可以搜集、可以使用,三軍未發,糧草先行,訴訟如同打仗,證據就是訴訟的糧草、彈藥,起訴前一定要先評估自己的證據搜集是否完善,日後提出給法院舉證才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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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民事各類書狀範例

有些當事人考量成本,可能是因為認為案情簡單,可能是因為標的金額比較小,會詢問是否有「書狀範例」可供參考,司法院確實有提供書狀範例: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9-58017-6cf2a-1.html

雖然可以做基本的書狀「格式」參考,不過因為每一件個案都不相同,司法院的書狀所載範例不一定適合你的個案。

再者,訴訟需要考慮全局,個別的書狀是否會寫了以後,可能有更不利的影響,也要考量。例如,曾看過當事人未聘請律師,自己寫書狀,結果在書狀當中自認、提出不利於自己的證據,畢竟,書狀並不是「寫完」就好,也要考慮提出後的效果。

因此,除非是非常簡單、單純的陳報書狀,不然建議還是諮詢律師為宜。

關於書狀,也可參

不藏私!打官司找律師該注意的事(八)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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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鑑定與司法鑑定

鶯歌手拉胚(疫情停課之前)

一、私鑑定不算鑑定

所謂鑑定,是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因有特別之學識經驗(例如:聲紋鑑定專業、土木建築專業、醫療專業),所以在他人的訴訟中,立於公正、誠實之地位,根據相關資料,所做的意見陳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針對涉及專業技術之訴訟,設有鑑定制度,即法院就涉及專業知識之民事訴訟案件,得選任鑑定人,以其專業知識,就鑑定事項陳述意見,從而鑑定人與一般之證人不同,證人是陳述自己所經歷、親見親聞之具體事實,以證明待證事項,而鑑定人則是依據他的專業,依其特別知識所陳述意見,供法院參考。

在我國,不論是刑事[1]或民事訴訟[2],「鑑定」都是法院或地檢署所獨攬,也就是需要透過法院、地檢署移請鑑定,才算是法律上所講的鑑定,法律上並不承認私人鑑定。

至於實務上常出現之私鑑定並非司法鑑定,而是由當事人自行委託專業人員所實施之鑑定,私鑑定有時在起訴前,有時在起訴後之訴訟程序進行中。

二、私鑑定與司法鑑定比較

私鑑定vs司法鑑定[3]

 私鑑定司法鑑定
委託人委託人為當事人自己。鑑定事項與日後訴訟爭議可能不一致,導致日後訴訟時又出現疑義,需要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委託人為法院。法院囑託鑑定的事項,就是法官認為的爭點,較能針對訴訟爭議處理。
表示意見就鑑定單位、鑑定問題、鑑定項目與鑑定費用,對造當事人無法事先表示意見。法院囑託鑑定前,會讓雙方當事人表示意見,法院較能考量雙方意見後取捨。
拒卻與偏頗如果鑑定人與委託的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偏頗時,對造當事人沒有事先拒卻排除的機會。法律有要求鑑定人迴避的事由。[4]
具結私鑑定的鑑定人不會在鑑定前具結。[5]司法鑑定鑑定人依法[6]在鑑定前應實施具結。
表格來源:張倍齊律師自製

三、總結:私下鑑定可信度低

簡單來說,上面講的私鑑定與司法鑑定不同的分析,都是強調私選鑑定人之專業程度與中立性問題,例如,對徵詢事項,私選鑑定人本身欠缺專門知識經驗,或偏向委任當事人之思考方式,或迎合其意見或內容。

也因此私人鑑定在中立性、公正性,以及程序上對另一方當事人保障比較不周延,法院並不承認私人鑑定屬於司法鑑定。

在刑事訴訟上,由於採「法定證據方法」,司法實務雖然有認為可以當作證據的見解[7],不過也有法官認為私人鑑定根本無證據能力,不能當作證據。[8]

在民事訴訟上,不像刑事訴訟有限制證據形式的限制,因此實務上私鑑定雖不能當作鑑定,但可以當作「私文書」提供給法院參考,由法院以自由心證綜合判斷,[9]但也有民事法院認為私鑑定根本無證據能力。[10]

因此不管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對於私鑑定都還是有疑慮,都有不能當作證據的風險,辛苦取得且花費做私鑑定,最後如果被認定無證據能力,自是欲哭無淚。

反之,由法院在訴訟中送請鑑定,有證據能力,可信度也比較較高。


[1]         《刑事訴訟法》第198條:「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2]         《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2項:「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3] 關於私鑑定與司法鑑定的不同,詳細論述請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4] 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 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5] 「具結」即證人或鑑定人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透過簽名、朗讀具結文(通常結文內會記載:「當(係)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的程序,擔保證詞或鑑定內容誠實可信,倘若日後發現證人或鑑定人說謊不實,證人或鑑定人要負擔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責任。(此處可否協助看是否以BOX作說明,或是以註腳為宜)

[6] 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7]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民事判決。

[8]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349號民事判決。

[9]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10]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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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追求糾纏快要有解,行政院會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金瓜石 本山五坑

今日不少媒體提到行政院會已經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原本名稱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待立法院順利通過,將可適度彌補目前法制之不足。

針對類似的癡迷追求、糾纏不清的行為,之前我們也有提到現行法治不足,像是

  1. 刑法:要達到「強制罪」並不容易。
  2. 社會秩序維護法:雖然針對跟蹤行為有處罰,但罰則太輕。
  3. 性騷擾防治三法:未必能達到性騷擾的定義。
  4.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限於親屬等特殊關係。

面對此類痴纏行為,過往被害人一直只能自求多福,提心吊膽卻又求助無門,這份草案或許不一定完美,但至少有一定的法律可供應用,具體運用的狀況若有問題,也可以再透過實務運作情況去修改,法條中的文義,也能透過實務累積見解闡釋,越來越明確,樂見其成。

行政院的懶人包可參: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b052834-00e3-4796-a32a-f6f9a0a01eec

草案通過前的蒐證,可參 律師教蒐證(十九)恐怖情人跟蹤擾擾,如何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