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教蒐證(十五)夫妻性生活不協調的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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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綠世界 羊駝

一、前言:

上一篇我們講到夫妻性生活不協調,作為離婚事由,原告大多需要再有其它事由,共同構成婚姻破綻,比較容易說服法官,獲得勝訴判決,判准離婚。

其實如果觀察實務判決原告勝訴,准許因性生活不協調離婚的判決,可以發現法官大多採兩種模式:

1.性行為不協調,加上其他事由,共同構成離婚原因。

2.性行為不協調,導致兩造爭吵,最後情感日漸薄弱,婚姻無法維持,所以判准離婚。

以下分析實務針對性生活不協調的幾種證明方式,同時也可以看出法院思考的方向。

二、性生活之證明方式

(一)「分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年度婚字第44號民事判決:「綜觀前揭各項情節,足認兩造結婚後,自99年6月間起即分房睡,而兩造分房睡以後,完全沒有再發生性行為;且在兩造還沒有分房之前,2人即長期不斷爭吵,分房睡以後,亦曾發生嚴重之爭執。由此足證兩造自結婚後即長期感情不睦、爭執不斷,又夫妻關係之維繫,固不以性生活協調為唯一要件,但夫妻間性生活之和諧,本屬維持夫妻生活美滿之重要因素之一,如夫妻長期間對於性生活之需求無法相互配合,對於夫妻關係之維繫將形成另一重大障礙,本件兩造婚後99年6月間起至今已完全無性行為,顯見兩造婚姻已生破綻」

(二)檢查報告、鑑定報告

像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1.依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鑑定報告對於原告歐陽O所做之泌尿科檢查,可知原告陰莖超音波正常,也可正常勃起,其雖有嚴重包莖造成勃起疼痛,惟原告已於100年6月13目進行手術,依鑑定報告所述:性生活方面,歐陽男雖有包莖的問題影響性交,但此為簡單手術即可處置的問題,但兩人仍以被動拖延的方式處理,因此生理上的障礙,僅能佔兩人婚姻破綻一小部份,雙方心理上及互動上才是主因。2.再依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報告結論所認:原告自述其性生活史及性衝動與自我解決性慾之實施,應可排除有生理因素引起之性功能障之可能,其無法與林員有性行為,鑑定人判斷應偏向心理因素為多,未見有情感之密合,遑論親密之性之接合等語,亦足資證明原告並非有生理上性功能之障礙,其婚姻之破綻主因仍係源於雙方長期溝通不良,致無法進一步為親密關係之接觸。」

此部分查詢相關判決,可以參考醫學上的鑑定方式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98號民事判決:「嗣經本院轉請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鑑定,結果該院函覆稱:「一、此案例從未在本院追蹤治療過,大部分的勃起障礙男性都可以治療,若因為勃起障礙而造成婚姻不幸福或訴請離婚的夫妻,應再給彼此機會,到醫院治療後再決定。二、本院星期三晚上有專為性功能障礙治療的『性福門診』,建議經由一段時間的檢查、追蹤及治療,再由醫師綜合判斷及結論。若案例已在其他醫院長期治療過,建議由治療醫院出示證明。三」『無法勃起』的鑑定,一般包括『陰莖夜間勃起』測試,病人需住院幾天,觀察夜間勃起的狀況,但本院並無此儀器可供鑑定。但病人若夜間有勃起並正常,也不能證明夫妻之間性行為能正常行使。若住院期間無夜間勃起,也可能因為環境或睡眠等因素影響,無法證實病人一定勃起障礙。四、此外為『陰頸海綿體藥物注射』實驗,但面臨跟上述測試同樣的問題,有勃起不代表夫妻之間的性行為正常行使,試驗中可能因刺激不夠及環境緊張而無法勃起,建議仍需一段時間的治療及反覆測試,才能得到比較客觀的答案。」等語,此有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98年8月19日基醫泌字第0980006543號函在卷可稽。」

(三)證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41號家事判決:「本件兩造婚後因房事等問題未能理性溝通解決,致兩造時有爭吵,甚且曾於激烈爭吵過後,被告因惱羞成怒持西瓜刀砍門恫嚇、洩憤,此情此景復為兩造子女所目睹;再者,若遇雙方爭執,被告動輒持離婚協議書相脅,婚姻關係演變至此,夫妻互相扶持、家庭和諧與子女身心健全成長之環境已然破壞。又被告自承其因原告身體不適不宜行房後,早已與之分房居住,參諸證人溫OO證稱自被告持西瓜刀砍門威嚇後,原告即與妹妹同房,足認兩造已長久分房,與一般夫妻生活大相逕庭。」

也就是參考證人說法,認為雙方分房無性行為已久。

不過畢竟性行為是夫妻間極度隱私的事,也有法院認為證人只是聽夫妻一方所述,證明力不足,例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328號民事判決:「至於證人即原告友人乙○○雖於104年5月11日言詞辯論時證稱:原告曾於96年夏末秋初時告訴伊,由於被告的因素,兩造沒辦法有性生活,原告說被告性無能(卷第148-150頁);證人即原告母親甲○○證稱:兩造婚後3年,二伯母要原告趕快生個孩子,原告說不是她的問題,是被告的問題,當初伊以為是被告不喜歡小孩,直到102年某日,原告向伊說,兩造婚後一直沒有性生活,大約102年5、6月間,伊與伊先生、兩造在伊住處之客廳討論這件事,伊說「你們結婚這麼久了,有名無實的婚姻,大家都很痛苦。」,要兩造好聚好散,被告說這件事確實是他的錯,他做的不好,希望能夠給他時間改善等語(卷第151-152頁),惟前揭證人關於兩造性生活情形之證述,均係聽聞原告所述而來,受原告主觀認知影響,雖可證明原告曾向上開證人傾訴對夫妻房事之不滿,但尚不能據此推論被告性無能、兩造婚後一直沒有性生活之情節即為真實。」

(四)補腎藥品?

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原告主張被告有性功能之障礙,又不肯就醫,兩造之夫妻關係,有名無實,並提出『龜鹿補腎丸』、『環少丹』藥物之照片二張為證。被告則否認原告之主張,辯稱兩造婚後育有三名子女,被告之性功能正常云云。查兩造之性生活是否圓滿本屬夫妻間私密之事項,甚難以客觀之證據證明之,而依原告所陳之內容觀之,縱認被告本身之身體機能健全,惟兩造間確實存有性生活不協調之事實。由此觀之,亦得證明兩造平日相處感情不睦,溝通欠佳,因而導致婚姻產生破綻甚明。

法院似乎是認為客觀尚是否性功能正常,這並沒有辦法客觀量化,但是原告對於被告之性行為質量主觀上不滿意,因此雙方性生活確實不協調。

三、結論

性生活是否協調,屬於極度隱私的事情,訴訟上大多是透過各種間接證據證明兩造確實有性生活不協調的情事,但是證明對方性功能障礙等,並不是一定就會獲准離婚,主要還是要把雙方婚姻有無法維持的情事說明清楚,例如:因為雙方性生活不協調而常常爭吵、冷戰等,不僅比較能夠讓法院了解雙方婚姻生活已經有重大破綻,而且以「常常爭吵」、「感情不好」等作為證明的事項,傳喚證人或提供證據,也比證明「性生活不協調」還要直接、具體,也相對較容易舉證,因此訴訟方向上,不要本末倒置,除了強調性生活不協調,更重要的是把婚姻無法維持、感情薄弱這點呈現出來,這樣也比較有機會說服法官,獲得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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