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教蒐證(六)–為了外遇蒐證而裝設GPS,可以嗎?

IMG_8525.JPG
台東 鹿野高台

一、刑法妨害秘密罪的規定

許多外遇的蒐證活動,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裝設GPS也不例外。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而安裝GPS,透過衛星定位追蹤他人駕駛汽車之位置,一般認為就是屬於「非公開之活動」,有構成妨害秘密的疑慮。

二、為了蒐證是否是正當理由?

實務上常見的抗辯即是:為了蒐證,屬於正當理由,不算是上面刑法第315條之1的「無故」,既然是「有故」就不犯法。

這樣的抗辯,法院接受嗎?

答案可能會讓大家不太滿意—不一定,要綜合判斷。

像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50號刑事判決:「(一)現今社會普遍使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用以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遂增訂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以保障隱私權。該條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之謂。而理由是否正當,應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旨趣及社會演進之實狀。又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本有為維持圓滿婚姻而互負忠貞、純潔保持之道德上與法律上之義務,一方配偶因他方行為而合理懷疑他方違反婚姻忠貞、純潔義務,亦不能藉口保障私人權益或蒐證為由,全面監控他方之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進而侵犯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之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而排除刑罰之適用。」

三、那GPS到底可以裝還是不能裝

從上面兩個最高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得出來法院在意的是倘若「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尚難肯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所以如果是以抓外遇為藉口,要窺探配偶活動,也是不行的,換句話說,抓外遇並不是免死金牌。

另外,也要看是否逾越「合理範圍」、受干擾的程度等綜合來看。

那你會問,GPS到底可以裝還是不能裝?

我會建議你:在此類需要「個案」判斷的情況,如果要避免法律風險,就是不要用這樣的方式蒐證,因為你不曉得你的個案到底法官會怎麼衡量想,像是:

「懷疑外出約會的那幾天才有安裝,幾天後我就拔掉」可以嗎?

「裝設GPS是因為已經有相當的證據認為構成通姦」可以嗎?

這些律師實在難以跟你保證一定沒事,同樣的個案,一審、二審法官可能也有不同的想法。坊間有徵信社在網頁宣傳為了抓外遇安裝GPS是可以的,這樣的說法有點過於武斷,也可能讓當事人深陷更大的法律風險之中。

四、結論

所以,結論是:最好不要裝。

通姦罪(刑法第239條)的刑度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實務上多以罰金處罰。然而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的刑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了抓外遇而讓自己卡上一個妨害秘密的官司,不一定划得來,加上通姦的認定,司法實務上趨於嚴格(也就是證據認定上,不容易構成通姦),因此很可能為了搜集外遇證據而安裝GPS追蹤配偶行蹤的結果,是自己告不成通姦,還反過來被對方告妨害秘密。

倘若真的要裝,也請特別注意追蹤的時間不宜過長,有基礎的懷疑外遇證據可以供日後法院審查,比較保險。

一切還是先求不傷身體,再講求藥效,藥品廣告說得真好。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臉書粉專

https://www.facebook.com/張倍齊律師-法律護身符-102451958823698/

Podcast:

Spotify https://open.spotify.com/show/4T7IOtC5qqNkYK2Ro318dS

Apple https://podcasts.apple.com/tw/podcast/法律護身符/id1583394691

KKBOX https://podcast.kkbox.com/tw/channel/HYRlRLPNegHwGhZgzv

對「律師教蒐證(六)–為了外遇蒐證而裝設GPS,可以嗎?」的想法

  1. Good!令人聯想到 王牌辯護人中 麥律師為蒐證秘密證人 廖**才是真正的殺人凶手 派助理小可去密拍廖**進入大學化學實驗室取得殺人毒藥氰化鉀的過程

發表留言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