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調動,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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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老街

一、公司可以隨意調動員工職務嗎?

一般人或許會認為員工吃公司「頭路」,當然受雇主指揮監督,公司要隨意調動員工職務,為何不行?

答案是:還真不行。

員工的職務其實就是員工與公司間勞動契約的內容之一,原則上契約要變更,本來就需要契約雙方同意,但是法律又不能完全沒有彈性,倘若員工不願意,雇主若因此就沒有改變任何職務的權力,則公司也很難經營、管理。

因此,法律是允許雇主在符合「某些條件」下,調動員工職務的。

 

二、調動職務要符合「調動五原則」

勞基法第10之1條規定,雇主要調動員工職務,必須符合以下五個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調動確實是公司業務所必須,反之,如果像是員工檢舉主管性騷擾,員工卻因此被調動,那就屬於不當動機及目的。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像是薪資、獎金、福利、工作時間與休假方式等,不能更不利。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員工要確實有能力可以處理新職務,像是忽然把白領變為藍領,藍領變為白領,工作上可能就會有不能勝任的情況。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如果調動地點離員工家很遠,雇主要給予交通車或補貼交通費。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雇主在調動員工前,應該先了解員工家中狀況,例如員工家可能有重症末期的家人要照顧,可能就不適合調動到外地。

 

三、如果公司違反上面原則,違法調動,我可以怎麼做?

提供幾種方式,請考慮具體環境斟酌:

(一)強硬派:

直接發存證信函異議,表示公司違法調動,並拒絕到新地點上班。

缺點是風險相當高,而且雇主也會以未到班為由,依據勞基法第12條主張是無正當理由曠職三日而解雇員工。

而員工要證明公司是違法調動、違法解雇,就必須上法院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訴訟曠日廢時,此段期間公司也不可能支薪。

倘若要走此種方式,可以考慮提假處分,請法院做出假處分,讓員工在訴訟確定前,仍先在原職務上班,公司也必須要給薪,以使員工能無後顧之憂進行訴訟。

(二)折衷派:

雖然同意前往新地點上班,但仍以存證信函表示異議,並且立即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以一面在公司工作,一面透過調解,讓公司能夠知道自己違法調動。

缺點是一面在公司工作,一面跟公司提出調解,公司也可能在事務上處處刁難。

(三)分手派:

主張公司違法調動,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離職並請求資遣費。

 

結論:

第(一)種方式風險畢竟比較高,倘若還有要留在公司的打算,可能走第(二)種,但是倘若真的覺得無法共識了,建議還是走第(三)種,另謀高就,海闊天空。即使公司不給資遣費,也能夠在新公司工作的情況下,不至於至於有斷炊之危險,而與原公司好好爭取權益。當然,在台灣比較保守的風氣下,看到員工與舊公司互告,新公司或許也不是滋味,但爭取權益,勢必花費勞力、時間、費用,甚至是……「觀感」,這就是起訴前要好好斟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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