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時效起算點,從什麼時候開始?

侵權行為的時效是兩年

一、侵權行為時效的規定

有一句話說「法律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時效制度就是基於這樣的意旨,讓法律上有權利的人,應該盡快主張,而非任由權利可以請求的時效經過。在我國,侵權行為的消滅時效規定在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但是若以車禍案件為例,假若原告還不知道損害賠償的金額(例如:車子修復費用、跌價損失還不知道),被告在刑事部分也還沒被法院定罪,時效仍會開始進行嗎?

二、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其實法條已經提到「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此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3003號民事判決要旨也提到:「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

三、具體損害額多少,不是重點

另外,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281號民事判決要旨:「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知有損害,謂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

因此,具體的損害賠償金額到底是多少,不影響時效的計算;而被告是否在刑事上已經被起訴或被定罪,也都不是重點,法院認為一樣回歸法條所指的「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就起算消滅時效了。因此,假若發生車禍,要向對方求償時,只要:

1.       知道撞到你的人是誰,

2.       知道有損害(不管金額多少)

四、結語

符合這兩點,侵權行為的時效就會開始起算,不要拖過兩年,導致屆時對方提出時效抗辯而敗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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