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教蒐證(十九)恐怖情人跟蹤擾擾,如何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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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跟蹤擾擾的A女

A女面貌姣好,身材高挑,身邊總是不乏追求者;但最近困擾A女的是,追求者之一B男,每天帶著禮物在A女下班的公司門口站崗,甚至跟蹤A女搭乘捷運回家,甩也甩不開;也會發送簡訊、Line給A女,「噓寒問暖」,經A女明確拒絕且表示不希望B男跟蹤,B男卻抱著「總有一天感動你」的姿態,持續糾纏,A女在法律上有無自保方式?

二、人身安全最重要

注意人身安全!

注意人身安全!

注意人身安全!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在採取蒐證、法律作為之前,請先以人身安全為前提,因為知道法律規定最多只能保障你的權利,不一定能保障你的安全!在被跟蹤時,盡量挑選明亮、人多的地方行走,可以的話,盡量有人陪同上下班。

三、法律上的規定

目前針對跟蹤他人的情況,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但因為只有罰鍰,法律效果較弱,倘若對方追纏的行為已經到了行動被壓制的情況,也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61號刑事判決參照),但是目前要構成刑事犯罪,要件都比較嚴格。

為了避免跟蹤的行為造成困擾,又達不到效果,目前行政院也研擬《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等草案正式立法通過後,遭跟蹤、騷擾的受害人可報警由警方介入調查,若查證屬實,且行為人經勸導不聽又重複再犯,違反「防制令」,最高可處3年徒刑與併科新台幣30萬元罰金。

四、A女可採行的蒐證方式

雖然《糾纏行為防制法》尚未通過,但在現行法下,A女仍然可以針對B男追求的簡訊、Line都可以搜集起來,若時常來電,也可以向電信業者調取通聯紀錄,證明對方確實糾纏。而B男跟蹤時,倘若手機拍攝蒐證比較危險,也可以盡量經過有監視器的路段或是超商(也有監視器,且較明亮),再請警方調取馬路監視器畫面作為舉證。

另外,B女也可以多找同事陪同上下班,除了保障自我人身安全外,屆時也可以傳喚同事證明B男確實有跟蹤,甚至導致B女不敢離開公司而壓制行動自由程度,提告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