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低於市價又沒問貨物來源,小心構成故買贓物罪(下)

淡水福容飯店的賽車道
淡水福容飯店的賽車道

四、「間接故意」也會成立故買贓物罪

上一篇我們提到有不少實務見解認為故買贓物罪限於「直接故意」,但是其實也有很多實務見解認為,「間接故意」也會成立故買贓物罪,

像是:最高法院79 年度台上字第2876 號刑事判決:「(一)刑法第349  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固以『知情』故買為要件,惟此所謂『知情』,係指行為人在買受之時有贓物之認識,並非指行為人於買受時『明知』係贓物,此由該條項並未規定「明知」為贓物而故買之直接故意為構成要件即明。是以,刑法上故買贓物罪之贓物認識,應包括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即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仍予收買,亦應成立本罪;質言之,對於所買受之物,毋庸認識其係犯何罪所得之物,及其犯人為誰,均可成立該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 年度上易字第524號刑事判決:「且按刑法上故買贓物罪之贓物認識,包括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即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仍予收買,亦應成立本罪;質言之,對於所買受之物,毋庸認識其係犯何罪所得之物,及其犯人為誰,均可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9 年度台上字第2876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其成立要件,至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即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而仍收購之,即應成立故買贓物罪。」

五、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的結論

因為實務見解對於故買贓物罪的看法這麼分歧,一派認為限於「直接故意」,一派認為「間接故意」也會成立,所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號,就此問題提出討論,結論是認為「間接故意」也會成立故買贓物罪:「是以,刑法故買贓物罪之成立,固以行為人在買受之時有贓物之認識,始克相當,然此所謂贓物之認識,並不以明知之直接故意為限,亦不以知其詳細為限,即令對之具有概括性贓物之認識,或雖所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者,即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仍予收買,亦應成立本罪。」

六、故買贓物罪的「間接故意」重要標準:遠低於市價、來源不明

那怎麼認定故買贓物罪的「間接故意」呢,實務上最重要的兩個標準是「遠低於市價」以及「來源不明」。

像是:

(一)臺灣高等法院96 年度上易字第1858 號刑事判決意旨:「查被告明知涂○○所兜售之上開牛肉遠低於市價,且涂○○又不願表明該批牛肉之來源,顯不符常情,相當可疑,被告竟未查明,可見被告對於該批牛肉之來源是否合法並不在意,對涂○○兜售之上開牛肉為來源不明之贓物,應有預見,詎其仍以低價向涂○○購買上開牛肉,顯具有故買贓物之不確定故意,甚為明確。」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 年度上易字第46 號刑事判決意旨:按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其成立要件,至於故意,則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即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而仍收買之,亦應成立收受贓物罪,如不相識者,以廉價或不相當之價格,或未合理交代來源而兜售貨品,因其遠低於市價或來源不明,心疑其為贓物,貪圖價廉或其他考慮,而予以收購之,即應成立故買贓物罪。」

七、結論

因此,「間接故意」也會成立故買贓物罪,而且實務上常以「遠低於市價」以及「來源不明」作為間接故意的認定。

遠低於市價又沒問貨物來源,小心構成故買贓物罪(上)

打赤膊也要開小火車-桃園「花開了」農場
打赤膊也要開小火車-桃園「花開了」農場

一、贓物罪的規定

刑法第349條規定:「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明知是贓物還收受或買入,會成立犯罪,這應該是常識,但問題是,倘若不知道該物是贓物,是否就沒事了呢?

二、間接故意也會成立故買贓物罪

刑法上有「直接故意」跟「間接故意」,直接故意很好理解,就是我知道這批貨是贓物,我也收受了,當然是有贓物罪的「故意」。

而「間接故意」,用一個比較白話的說法,就像是一般人都會懷疑這批貨是贓物,卻買入這批貨了,這算是「間接故意」,法律上也有以「未必故意」稱之。

現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就是間接故意的法律規定。

三、爭議來源

既然刑法已經規定間接故意也會成立犯罪,為何還要討論「未必故意」會不會成立贓物罪呢?

這是因為刑法第 349  條贓物罪之五種不同形態中,收受、搬運、寄藏、牙保等型態,間接故意均可成立贓物罪,這沒有問題,但是在贓物罪的條文規定中,有一種型態叫「故買贓物」,這裡的「故」字,在解釋上就會有爭議法條是否強調一定要(直接)「故意」,也就是要以知情故買為要件,應以行為人明知為贓物而有償取得贓物之所有權始足成立,

倘若行為人非「明知」就所買受之物係屬贓物,即無「直接故意」,僅有「不確定之故意 」,難該當該條項之構成要件,而論以故買贓物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83年度台上字第6837號判決參照),另外如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98年度上易字第405號、89年度上訴字第244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 154號、92年度上易字第72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5 年度上易字第 367號、 第112號判決,也採這樣的看法,認為要有「直接故意」才算。

不過,這個問題,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號中,結論是認為「間接故意」也會成立,下一篇我們繼續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