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減損與鑑定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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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能力減損的意義

在車禍案件或是傷害案件,除了醫藥費與住院費用外,常常會遇到的一項損害賠償項目是「勞動能力減損」,意思是當事人因為對方的傷害(車禍撞到或是毆打致傷),導致身體有一部分機能受損,影響日後工作能力,這部分的損害,在司法實務上可以量化為金錢賠償,就是「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賠償。

最明顯的例子像是鋼琴老師因為車禍而手指頭永久受傷,導致日後彈琴受到影響,或是職業運動選手因為車禍而導致日後職業生涯受到影響。當然,在一般白領或藍領,也有可能因為受傷,而導致日後工作能力受到影響,例如坐辦公桌的因為車禍而日後無法久坐,或是工地工人因受傷而無法搬重物,這些都算是勞動能力減損。

二、勞動能力減損的認定方式

目前司法實務對勞動能力減損的認定,大多是透過醫院,特別像是台大或成大這樣的教學級大醫院,會請當事人到醫院就診,並且評估當事人本來的工作性質後,衡量傷勢與日後影響,給出一個勞動能力減損的「比例」,例如勞動能力減損40%,法院通常依據這個數字,計算勞動能力減損。

例如,小明35歲車禍前月薪本來是5萬元,但是車禍後勞動能力減損40%,則相當於月薪會從5萬元變成3萬元,所以小明的勞動能力減損金額每月為2萬元,計算到小明65歲法定退休年齡,尚有30年,則每一年小明等於損失24萬元,未來30年相當於損失24萬元x30年=720萬元。(司法實務上會以「霍夫曼計算法扣除利息」,這裡只是提供一個大概的數字金額)。

三、勞動能力減損的爭議

實務上勞動能力減損,因為是計算到法定退休年齡,常常是求償金額中最大項的一項,因此爭議也很大,包含鑑定時傷勢是否穩定(傷勢若不穩定,鑑定就會失準),以及鑑定時評估的工作內容是否準確。

另外像是當事人原本月薪的認定是否過高或過低,例如車禍前曾經有好幾份正職工作,但最近的一次工作是因為要照顧重病的家人而換成半正職的工作,則原本月新的認定應該如何計算,也會有爭議。

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1987 號民事判例就提到:「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不能以現有之收入為準,蓋現有收入每因特殊因素之存在而與實際所餘勞動能力不能相符,現有收入高者,一旦喪失其職位,未必能自他處獲得同一待遇,故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

四、結論

勞動能力減損的認定,時常是車禍求償案件中最大金額的項目,也會是最大的爭議來源,而鑑定出來的結果,會影響法院的判決,因此在鑑定前、後,就鑑定機關的選定、鑑定結果的評估等,都要特別注意,建議就此部分還是尋求律師的協助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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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能力減損與鑑定」的想法

  1.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關於勞動能力減損的評估,如果就醫已經快2年了,台大醫院的職醫醫生一直無法明確的開立出勞動能力評估證明,只有在診斷書備註目前傷勢可左手因職業傷害所受承擔的傷勢跟目前能力僅能負荷100g以下的能力,但是公司依然要求復工,不給予職災的薪資跟醫療費用,其他主治醫生也不敢承接開立診斷證明,我是否可以用現有的診斷書資料,直接像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而非一定要有勞損報告才行? 因為我的法扶律師一直要求這個,但是醫生一直遲遲開立不出來,但是民事訴訟期間已經快到齊了,想問問看是否可以協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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