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醫療過失精神慰撫金,開始有法院承認了

小孩與家中寵物遊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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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多數看法:寵物只是「物」或「物品」

在司法實務上,大多認為寵物是屬於「財產權」,在法律上只是「物品」,除非是虐待動物違反動物法而遭處罰外,倘若不是虐待動物,不小心讓人的寵物死亡,就好像不小心弄壞別人的車子、桌子等「物品」一樣,在法律上就是賠償該物的「價值」損失,不能另外要求精神上痛苦的損害賠償。

二、開始有法院認為應該給精神慰撫金

在臺北地院107年度北小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這起「寵物」醫療糾紛,法院認為:「『告知後同意』法則指在經由危險之說明,使飼主得以知悉侵入性療行為之危險性而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是說明告知義務為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從給付醫務」,倘被告對原告未盡其告知說明義務,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本件被告於10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時陳明:有說要救就手術,不要救就放棄,沒有談百分比,因為百分比沒有意義,手術本來就有風險等語(筆錄見本院卷第57頁反面),則本件被告疏未為手術所必要之告知及說明,侵害原告之選擇權,致原告無法獲得充分訊以選擇是否進行系爭手術,顯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為不完全給付,且有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倘被告有盡說明告知義務,原告可選擇不進行手術,而將Miga帶回家共渡Miga的最後時光,故原告受有手術費4萬元及血液費1萬7,500元,計5萬7,500元醫療費用之損害,及1萬元未能見Miga最後一面之精神損害,共計6萬7,500元。」

法院贊同原告主張,認為於履行委任契約過程中因未善盡報告義務,債務不履行而侵害原告與寵物維持親密關係的人格法益,情節重大,當依民法第227之1條準用第197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結論

上面這個台北地院107年度北小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並不是確定判決,案件還在上訴中,但是這個判決值得注意,畢竟我們都知道寵物有生命、與人互相有情感,在很多家庭當中,相當於是家人一樣,在法律的評價上,開始考慮其實與一般「物品」不同,司法實務開始反思且有勇氣做出不一樣的判決,令人激賞!

筆者也是拜讀登載於月旦裁判時報第76期(2018年10月)之東吳大學陳汝吟副教授大作「寵物醫療糾紛之慰撫金賠償—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小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評析」而注意到這個判決,陳副教授也點出此類案件尚有如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項目、如何估算寵物本身價值、治療費甚至喪葬費等問題,相關討論,期待司法實務與學者做更多闡釋,以使社會朝向更尊重生命的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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